法制網崇陽(湖北)12月23日電 見習記者劉志月 通訊員呂傑 記者今日獲悉,因持斧頭搶劫金店被湖北省咸寧市崇陽縣檢察院公訴的男子吳某,被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,剝奪政治權利5年,並處罰金1萬元。
  因欠十餘萬元賭債無力償還,吳某決定鋌而走險搶劫金店。經多次踩點,吳某於2012年10月19日12時30分,攜帶鋼珠手槍和斧頭,用雨衣和頭盔做偽裝,騎摩托車來到崇陽縣一金店,趁店內只有兩名女店員,掏出斧頭將玻璃櫃臺砸出兩個窟窿,抓起一把黃金項鏈奪門而逃。此時,驚魂未定的兩名女店員方纔大喊“搶劫”,正好路過此地的王某緊追不捨。為甩掉王某,吳某被迫扔掉所搶金鏈。後吳某被警方抓獲。經鑒定,被搶17條金項鏈重946.32克,價值33萬餘元。  (原標題:欠下賭債 男子揮斧搶劫17條金項鏈獲刑15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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